香港聯校音樂協會
聯校音樂大賽
比賽章程
(202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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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港中學、小學及培訓機構替其學生報名參加比賽,即自動成為本會會員**
1. |
參賽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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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凡就讀於本港中 / 小學或幼稚園之全日制或半日制學生均可報名參加。報名後將自動成為本會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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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參賽者在報名後須聯絡就讀學校以確認其學生身份。凡於截止報名日期前未滿十八歲之參賽者需由家長或監護人簽署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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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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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本屆賽事接受親身、郵遞及網上系統報名。報名程序及詳情請參閱「報名及付款簡介一覽」或瀏覽本會網頁:http://www.jsma.org.h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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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成功報名後將收到本屆賽事之參賽編號,請保留編號直到比賽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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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報名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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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5日起接受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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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報名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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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5日至 2024年12月15日(下午5時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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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身及郵遞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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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6日至2024年11月17日(以郵戮日期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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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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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0日(下午5時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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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所有提早遞交之申請及付款,將統一於11月15日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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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任何逾期申請,將交由賽委按照處理的可行性審議安排,如獲接納,需繳付相關之行政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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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賽事以學校為主要單位,如參賽者自行以個人身份報名,請知會所屬學校相關負責老師,賽事其間如有未能直接聯繫之情況,賽會有機會與學校負責老師聯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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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所有獨奏項目,不論以任何形式遞交報名,均屬其個人身份名義報名處理。其報名安排將知會所填報登記之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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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申請人報名時需清楚選擇通訊方式及清楚填報各項聯絡資料,如通訊資料未能辨識,則所有相關通知、獎項等均統一發送予登記之學校一併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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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報名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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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各項目之報名費用請參閱本會網頁「比賽項目及參賽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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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各項付款方式,可參閱「報名及付款簡介一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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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所有費用一經繳付,除非賽事因特殊情況未能以本章程3.1.4或其他任何方式進行引致比賽完全取消,否則不論任何原因(教育局宣佈停課、違反比賽章程、未能購得樂譜、染病、私人理由、學校活動等)未能出席比賽,一律不獲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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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如賽事因2.4.3之特殊情況引致比賽完全取消,已收取之報名費將扣除所有賽事相關支出後,按比例於下一屆賽事報名費扣減(以項目公佈報名費用計算),相關安排將發出特殊公告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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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所有報名需由參賽者提供報名費用之付款証明文件,如銀行存款收據(入數紙/網上繳費截圖),以証明成功繳交報名費用。如遺失收據(入數紙/網上繳費截圖)等而未能提供証明,本會恕不跟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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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參賽資料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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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所有報名提交前需清楚檢查資料正確無誤,並及時更新網上報名系統內之最新個人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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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所有參賽者資料以「參賽通知書」為準,如發現參賽資料有誤,需立即並於「參賽通知書」指定日期前,以電郵通知賽會修改。期後任何時間修改參賽資料,需以書面向賽事委員會提出,如獲接納須繳付相關行政費用 (附加行政費用收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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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下列各項為賽事所需的重要聯絡資料或每年需更新資料,請確保於報名前更新及核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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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參賽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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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2025年起停止郵寄所有紙本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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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所有參賽者/隊伍之「參賽通知書」將於賽前一個月以上以電郵發送至登記電郵地址,並同時上載於網上報名系統供下載使用,該通知書用以證明學生之參賽者身份。每位/每隊現場賽事參賽者/隊伍將獲發一張「參賽通知書」。若參賽者報名參加兩個項目,則獲發兩張「參賽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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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參賽通知書」之紙本及電子版本均可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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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參賽者收到「參賽通知書」後請核對「參賽通知書」內之所有資料,其後之賽事成績公佈及証書列印等均以此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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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比賽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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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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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本會有權修改已公佈之比賽章程及項目,其內容如有更改,將於本會網站內公佈。一切資料均以網上之最新公佈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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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所有賽事比賽日期及時間有機會安排於非假期上課日進行,所有項目之比賽日期、時間、出場序及地點,全權由本會負責安排,參賽者不得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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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本會保留在需要時調動、修改或取消任何有關比賽安排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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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如任何特殊情況引致現場比賽形式不能安全如常進行,本會有權將相關賽事延期或更改比賽模式(包括但不限於:閉門作賽、網上視像、提交錄影等),以完成相關賽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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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各項比賽之時間表均由本會編訂,而參賽者之分組及出場次序則隨機決定。參賽者須依照「參賽通知書」上所定之報到時間於報到處報到,報到時間過後十五分鐘未辦理報到手續者,一律只獲評語,沒有分數,亦不獲發獎狀;報到時間過後三十分鐘未辦理報到手續者,一律取消參賽出場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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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如參賽者或隊伍因充分合理之理由,未能按本會分配之時段出席賽事,可於限定時間前向本會提出更改日期之申請,申請程序及要求請參閱「更改參賽時間規則及程序」。唯各項申請均以賽事安排之可行性作出決定,全權由本會負責安排,申請者不得異議。本會保留賽程時間安排的最終決定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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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 現場賽事申請更改比賽時間後,所安排之時間仍未能配合需要,而需更改賽事模式至錄影模式,須於限期前提出。限期後更改賽事模式,將收取相當於相關項目報名費50%之場地、評審及行政附加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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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
參賽者報到後應盡量留在會場內等候比賽,若於參賽時間賽事助理提示參賽者出場後不獲回應,本會有權取消該參賽者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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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
比賽時須帶備下列有效之證明文件,以供本會核實。如參賽者未能於其比賽之時段內出示有關文件予賽事助理,一律只獲評語,沒有分數,亦不獲發獎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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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 |
參賽者需按照「參賽通知書」上所列之要求,帶備及出示有關証明文件、樂譜正/副本等各項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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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 |
如評判認為在能給予參賽者評分或評級的情況下,評判有權示意停止,而參賽者之評分將不受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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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 |
賽事進行前及期間,任何人士(包括參賽者、家長及老師)均不得與評判接觸。如有詢問,須向在場之賽事助理查詢。違者將被取消資格或被請離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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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3 |
比賽時(指定組別除外)不可使用擴音器、電子樂器、電子合成器及影音器材。所有場地亦不會提供電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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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 |
比賽場地只提供鋼琴及譜架,其他所有樂器由各參賽者自備及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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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5 | 部份指定項目之場地及樂器安排,將個別以電郵通知相關參賽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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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6 |
所有表演及伴奏必須現場演繹。(指定組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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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比賽樂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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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參賽者若未經許可使用樂譜影印本而觸犯版權法例,將被取消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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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所有項目之「自選參賽樂曲」需在限時內完成,樂曲之要求及限時請參考「自選樂曲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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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獨奏項目樂曲限時由參賽者上台後,評判嗚鐘示意開始計算,限時完結將鳴鐘提示,參賽者需立即停止演奏。 合奏項目演奏限時由宣佈參賽隊伍準備起計算(包括整理台上設備),限時完結將嗚鐘提示,參賽隊伍需立即停止演奏而不影響評判之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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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參賽者演奏之樂曲不屬比賽範圍內之樂曲,評判有權不作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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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
參賽者於報到時需將演奏樂曲之樂譜副本交予賽事助理轉交評判,如樂曲附有伴奏,需連同伴奏樂譜一併呈交。本會有權保留該樂譜副本以作紀錄。未能呈交樂譜之參賽者,將會影響評判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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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
參賽者應根據樂譜指定的要求演出,若有任何改編必須由評判決定會否影響整體表演的水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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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
如選曲附有伴奏,參賽者須自行安排伴奏一同演出。伴奏乃樂曲之一部份,與主奏之聲樂及樂器有互相配襯之功用,因此伴奏的表現將影響參賽者之整體演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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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部份項目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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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所有合奏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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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設綵排,所有隊員,必須於該隊表演開始時一同上台,而總人數不得超過該項目之要求。樂器伴奏者亦計算在內。各組別之參賽人數限制,以「比賽項目及參賽費用」表列公佈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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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合奏隊伍隊員參賽証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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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 |
合奏隊伍隊員參賽証書需於「指定限期」前提交申請名單。 | ||||
3.3.2.2 | 隊員參賽証書申請名單,由參賽單位統籌安排,未有在「指定限期」前申請者將視為不需要証書論,將不獲發出証書。 | |||||||
3.3.2.3 | 每位成員只限申請証書一張,非本會個人會員之証書申請將收取相關行政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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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
合奏隊伍名單及出席人數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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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1 |
本年度無需提交參賽者名單,但需於網上報名系統回覆出席人數,以便安排座位。賽事當日之出席人數與申報不符,場地工作人員有權拒絕隊伍進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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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
合奏隊伍証書申請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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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1 |
各合奏參賽隊伍之成員,如欲申請賽事証書,需由參賽單位於「指定限期」前提交「証書申請名單」並支付相關行政費用(如有) (附加行政費用收費表)。証書之申請非強制性質,無需申請之單位則不用提交任何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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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2 |
申請証書之隊伍於收到參賽通知書後,需於「指定限期」前提交「証書申請名單」。名單於網上會員系統內輸入。逾期遞交或以其他方式提交名單之隊伍,將不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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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3 |
隊員名單之任何修改,需於「指定限期」前於網上會員系統內更改,所有証書之列印以網上會員系統紀錄為準。「指定限期」後提出之修改一律不獲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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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4 |
所有參賽隊員申請的証書一律根據隊伍提交之資料列印,本會並不會對資料作任何修改,如証書列印出現錯漏將不獲補發及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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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
小組合奏(10-19人)及團體合奏(合唱團、手鈴隊、樂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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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1 |
參與演出的團員(除指揮外)必須為現在就讀於同一學校的學生,本會不接受以聯校樂團的形式參賽,並在有需要時核對團員身份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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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2 |
管樂團、弦樂團、管弦樂團及e-樂團之賽事,場地將固定舞台上之座位及譜架擺設位置(見「樂團座位平面圖」),隊伍不得自行移動台上之坐椅及譜架。參賽隊伍可按需要自行編排座位,多餘之坐椅及譜架均不得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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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
合奏(2-9人) (以學校為報名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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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1 |
經由學校報名之合奏隊伍,參與演出的團員(除指揮外)必須為現在就讀於同一學校的學生,本會不接受以聯校形式參賽,並在有需要時核對團員身份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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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
合奏(2-9人) (以培訓機構、琴行、導師報名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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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1 |
經由培訓機構、琴行、導師公開報名之合奏隊伍,參賽隊員可隨意組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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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2 |
參賽隊員如需申請証書,必須於合奏証書申請「指定限期」前,由報名單位之聯絡人或報名者於網上報名系統輸入及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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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3 |
參賽隊伍可因應需要,於報名時提出申請額外之獎盃/獎座數量,唯該額外獎盃/獎座數量不得超出參賽人數,每個額外之獎盃/獎座將收取相關製作費用,相關費用請參閱「附加行政費用收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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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
音樂創作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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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1 |
年度創作主題及細則請參考「音樂創作項目規則及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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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2 |
參賽者需於收到參賽通知書後,按通知書上指定日期前提交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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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3 |
作品以音效檔案及樂譜形式提交。(電音組無需提交作品樂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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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4 |
音效檔案以MP3或MIDI 檔案提交,檔案名稱需設定為參賽編號。如檔案未能使用,將不獲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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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5 |
參賽作品樂譜需以A4紙張單面印刷或書寫,以五線譜形式提交,同時附上「作品介紹」,並需於每頁文件之右上角標示參賽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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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6 |
本會保留所有提交作品之發佈及使用權,本會在公開發佈及使用參賽者之參賽作品,不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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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 e-樂團 (10-30人) | |||||||
3.3.9.1 | 參與演出的團員(除指揮外)必須為現在就讀於同一學校的學生,本會不接受以聯校樂團的形式參賽,並在有需要時核對團員身份證明文件。 | |||||||
3.3.9.2 | 樂團賽事,場地將固定舞台上之座位及譜架擺設位置(見「樂團座位平面圖」),隊伍不得自行移動台上之坐椅及譜架。參賽隊伍可按需要自行編排座位,多餘之坐椅及譜架均不得移動。 | |||||||
3.3.9.3 | 樂團應以平板電腦為主要演奏媒體,如樂曲需加入實體樂器,其演奏人數不可超出整個樂團人數之百分之二十。 | |||||||
3.3.9.4 | 樂團須自備平板電腦及擴音器(應避免使用藍芽功能以免受到干擾影響表現),並請確保有充足之電量完成當天賽事,大會將不會提供充電設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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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場地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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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進場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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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1 |
比賽場地之座位將優先留予該場比賽之參賽者。如個別場地座位不足,陪同參賽者之老師或家長有機會不獲安排進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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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2 |
若比賽分時段進行,參賽者及其陪同老師或家長只能於所屬時段進場,並須於該時段完結時離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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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3 |
三歲以下的非參賽者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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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4 |
賽事助理有權因應場地限制或評判之要求,作出最終之座位及進出場地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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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
所有比賽場地及指定範圍外均嚴禁練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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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
場內任何設施均不得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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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
除特別註明外,所有場地不提供任何器材、道具、佈景或電源。各項目之場地設備包括譜架、鋼琴及琴凳各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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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
所有參賽者及隊伍之樂器及物品均需自行安排搬運,包括進場,上台及離場,場地及賽會工作人員一律不能提供協助。如參賽者或隊伍要求場地或賽會工作人員協助,屬工作人員自願性質,如因此令任何物品損壞或遺失,本會概不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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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
任何人士(包括參賽者)如在比賽場地造成滋擾,將被請離場甚或取消參賽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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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
不得於場內使用任何通訊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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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
所有場次不可錄音或錄影任何比賽過程(包括評判給予評語及宣佈賽果部份),在不影響賽事進行之情況下可拍照,拍照時不可使用閃光燈等設備,避免影響賽事及其他在場人士,違者將被請離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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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
出席比賽之人士須自行看管其個人財物,任何損失本會概不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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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
出席比賽之人士須自行照顧個人安全,任何損傷本會概不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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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0 |
本會於所有比賽場地均不提供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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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1 |
場地規則一律跟據場地單位之條款訂立,如有違規將影響參賽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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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評分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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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判會根據參賽者的整體表現評分,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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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判對一切藝術事宜有最終決定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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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獎項及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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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現場賽事之參賽者將於參加之比賽結束後獲發分紙,如未能於即場取回,分紙將與獎項及證書同時發放,惟參賽者須承擔分紙遺失之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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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每一個項目均設金、銀、銅及優異獎,數量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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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
本會將按參賽者之成績頒發獎項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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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獎 |
90分或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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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獎 |
80 – 8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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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獎 |
70 – 7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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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異獎 |
60分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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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
個人項目之金、銀、銅獎得獎者將獲頒發獎盃一座及獎狀一張; 優異獎得獎者將獲頒發獎狀一張; 完成賽事而未達獲獎水平之參賽者,將獲發參賽証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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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合奏及團體項目之金、銀、銅獎之得獎隊伍獲發獎盃一座,優異獎之得獎隊伍獲發証書一張。所有合奏隊伍隊員可透過報名單位,於網上報名系統內申請向成員發出獎狀/証書一張。証書申請需於合奏証書申請「指定限期」前提出,本會將收取每張非學生會員之証書相關之行政費用。(請參閱「附加行政費用收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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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
經由會員推薦報名之參賽者,於本屆比賽中獲得金獎五項或以上,該會員將獲「卓越音樂培訓」獎,並頒發獎盃/獎座一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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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獎項派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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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
所有獎盃及証書均以親身或郵遞方式領取,參賽者需於比賽報名時註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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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
如未有註明聯繫方式或通訊資料未能辨識,則所有相關通知、獎項等均統一發送予登記之學校一併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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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
獎項將於本年度最後比賽日期後最少一個月起安排領取及派發,派發日期及有關詳情將於本會網站公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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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
參賽單位收到獎項及証書後,如有任何問題,請於8月31日前以電郵說明情況,以便本會職員紀錄及跟進,逾期恕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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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自行領取之獎項必須於領獎通知的指定日期內領取,本會將全權處理逾期未領之獎盃及獎狀,不作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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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所有獎狀及証書之任何修改,如獲接納須繳付手續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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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所有獎項一經領取或簽收,如有損壞或遺失,將不獲補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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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必須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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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評判會就一切藝術事宜作出最後決定。如有任何情況不能以本比賽章程任何條文解釋,或一切行政及比賽事宜,將以本會執行委員會對比賽章程之詮釋作出最終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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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有關所有賽事/活動之任何更改或取消,一律於網頁發佈或以電郵通知參賽者,此外並不作另行通知。有關因傳染病/惡劣天氣而學校須停課之賽事安排請參閱本會網頁之相關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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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任何人士若感染傳染病,均不可出席比賽及有關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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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各參賽者之個人相片、賽事資料(姓名、就讀學校、參賽編號等)或獲奬資料等,可能會被上傳至香港聯校音樂協會相關之網頁或宣傳刋物中作宣傳之用,香港聯校音樂協會無須預先知會參賽者及其家人,亦無需向參賽者支付任何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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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所有關於比賽及演出的錄影、錄音及攝影版權,全屬香港聯校音樂協會擁有,參賽者不得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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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查詢及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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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如有查詢、投訴或意見,須由負責報名之會員以書面形式提出,於本屆賽事最後比賽項目日期或之前提交本會。來函將於音樂比賽結束後跟進,有關會員將會獲得書面回覆,得悉跟進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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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學校會員提交意見,來函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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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由校長或負責老師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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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附有學校校印;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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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提供會員編號及會員聯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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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來函未能符合以上程序,本會將不作回覆。本會亦不會作電話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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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本會已將所有有關比賽的資料上載於本會網站;鑑於音樂比賽由籌備到結束整段期間,本會電話線路均非常繁忙,本會建議會員先於本會網站瀏覽所需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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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所有有關比賽之規則及章程,一律以本會網頁之公佈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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